党群工作

Party and mass work

疫情防控中哪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含责任区分认定等系列问题汇总解答(二)

  2022-05-16

当前共有  人浏览


八、抗疫物资管理使用领域有关罪名解析

就抗疫物资性质而言,它属于国家拨发的用于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2003年5月“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将挪用抗疫物资行为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从司法解释角度将该法益纳入刑法一体化保护。实务中,关于抗疫物资管理使用中涉及的刑事犯罪,不仅只有挪用特定款物犯罪一罪,如果犯罪主体身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同谋等,具体认定的罪名就有所不同。本文以抗疫物资管理使用为切入点,对有关行为可能涉及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进行详细分析。

(一)抗疫物资管理使用领域有关罪名认定

从有无身份者共谋角度分析。特定款物的管理权并无特定身份限制,这里就涉及有无身份者共谋的共同犯罪问题。

第一、有身份者指使、教唆无身份者挪用特定款物的。根据共同犯罪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以他人实施的被教唆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指使、教唆无身份者挪用特定款物的,因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所以,此种情况,只能依据无身份者挪用特定款物罪以共犯处理。

第二、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特定款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处罚。该解释实质上属于注意规定,强调共同犯罪情况下,无身份者入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有身份者基于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从重处罚,对于与有身份者同谋的无身份者来说,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可以将无身份者纳入本罪打击范围,但无身份者不具备法律从重处罚的身份要件,不必与有身份者一致进行从重处罚。

第三、有身份者收受贿赂后挪用特定款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解释合理性原则和刑事打击一致性原则,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挪用特定款物的,应当参照该解释的规定。无身份者通过行贿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挪用特定款物,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与无身份者共谋挪用特定款物,手段行为构成行贿罪(受贿罪),目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理论属于刑法总则规定的牵连犯,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属于法律拟制。笔者认为,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合犯,按照上述数罪并罚规定,行贿者同样应以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从主观目的非法占有性和非法使用性角度分析。从犯罪主观方面看,行为人针对抗疫物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目的区分,主观目的不同,处理亦不同。

第一、抗疫物资管理使用单位改变抗疫物资特定使用用途的。如果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列明的五款相关规定。

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人管理、保管的抗疫物资挪作个人使用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定款物中有些属于一次性不可重复使用物品,一经挪用,则无法恢复使用功能,例如一次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物品;有的则可重复使用,例如红外线温度检测仪等。笔者认为,根据防疫特定款物使用效能,对于一次性使用物品,挪用行为实质上是非法占有并使用行为,应认定主观非法占有性,以贪污罪处理更为妥当。 

第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人管理、保管的抗疫物资非法占为己有,贪污特定款物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达到数额较大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鉴于贪污客体属于防疫特定用途,行为人贪污此类款项,可能影响专项工作,或者影响特定人生活保障,相对于贪污其他财物,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贪污特定款物罪从重处罚,但《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一般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而贪污特定款物的,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贪污数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特定款物决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该解释实质上已经蕴含从重处罚的理念。

(二)防疫补助资金的性质认定与有关定性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对一线防疫医护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对于该补助款项是否属于防疫特定款项,司法实践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该补助类似于加班费,不属于疫情防控特定款物。笔者认为,该补助虽有一定加班费属性,但从法律角度看属于疫情防控期间特定的加班费,发放依据和标准均不属于常态化政策,属于特别规定事项,应纳入疫情防控专项资金范畴,所以,对于补助款的管理使用涉及犯罪的,应按照上文原则处理。

我国疫情防控尚未结束,关于抗疫物资管理使用的思考仍在继续,应以前瞻性眼光精准预测犯罪类型、精准开展犯罪预防、精准识别犯罪性质、精准打击涉疫物资犯罪,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

 

九、疫情期间公职人员使用微信办公问题

虽然工作中,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但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出现疫情办公的情况比较普遍,相关人士已经受到纪委监委的问责处理,教训非常惨痛。因此,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1.微信群泄露疫情防交办单信息被问责

案例:湖南某某市峒河街道计育组干部向某某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1月31日,向某某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某某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某某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2月2日,向某某受到警告处分。

2.微信群、QQ工作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

案例:广西某某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某某、工作人员区俊某某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问题。2020年1月26日,熊某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区某某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某某、区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3.微信群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调查报告被问责

案例:广西某某区疾控中心4名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月3日,某某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某某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某某、潘某某、刘某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某某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某某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某某、曾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某某、刘某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4.微信群发布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被问责

案例:广西某某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某工作失职失责、检验员宋某某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问题。2020年2月1日,该科室检验员宋某某(聘用人员)利用检验科细菌室电脑查询到该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历,拍摄图片发送到其家人微信群,群内成员先后将病例信息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导致涉疫情人员信息在县域内多个微信群传播,泄露涉疫情人员的个人隐私,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某对其科室的职工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失责,应负领导责任。2月3日,某某县纪委监委对陈某某予以立案审查。

5.微信群泄露疫情排查信息被问责

案例:某某县民政局局长杜某泄露疫情排查信息问题。2020年1月31日晚,杜某擅自将一份包含湖北返贺(三县两区)人员、过贺人员信息的文件向其家庭和同学等4个微信群转发,造成疫情排查信息泄露。2月6日,某某县纪委对杜军进行诫勉谈话。

6.微信群发布文件(讨论稿)被问责

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范某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下发后,银川市政府拟恢复部分公交线路运行。在参与讨论过程中,范某某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关于恢复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讨论稿)》发布至公司微信群,致使公司部分职工在朋友圈进行了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党委给予范某某免职处理,银川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进行了通报。

7.微信群误发信息过失泄密被问责

案例:2020年2月1日,根据公安部门《关于泄露信息的核查通报》,内蒙古某某市纪委监委会同区纪委监委成立联合核查组,对街道相关负责人涉嫌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信息问题进行核实。经核查,街道1名负责人在开车巡查该区一村卡点过程中,看到了区卫健委通过微信向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群中发送的《关于做好与朱某某密接人员排查的函》后,想把此函通过微信转发给街道主要负责人,因当时正在开车,由于点击错误,误把该函通过微信转发到朋友群中,发现后及时将转发的文件撤回,但误发行为的发生仍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2月3日,区防控工作指挥部对其过失泄密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由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8.微信群发不实信息被问责

案例:1月24日,湖北省某某市纪委监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花桥镇柏树林村项某某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的通报》。1月22日20点17分,湖北省某某市花桥镇柏树林村党支部委员、副主任项某某将自己道听途说的内容为“花桥现已发生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送到武汉,某某市人民医院没有接收”的不实信息,以编辑短讯的形式发送到自己为群主的该村项某小组微信群上(微信成员81人)。随后,该信息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23日,花桥镇纪委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党纪立案,并移交花桥派出所予以处理。某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花)行罚决字(2020)326号)对其给予行政处罚。1月23日晚上,报某某市纪委同意,花桥镇纪委给予项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微信群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被问责

案例:2020年1月29日21时19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罗播林业站职工覃某某利用其手机编造了“明天全桂平超市关门,隔离地点在功德山庄”、“疑似病例和武汉地区的人员1200人全部隔离在功德山庄”两条虚假疫情信息,并散布到“务林员”微信群(共138人)。当日21时20分,某某市社坡林业站副站长吴某某将“务林员”群上覃某某编造的两条信息转发到 “艺术与哲学玉兰堂”微信群(共71人)及“社坡核算中心报账群”(共27人)。1月30日,某某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吴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延伸规定(来源于保密观):

疫情期间保密防范工作“七不”

一是居家办公不碰密。严禁将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回家中,严禁在家中谈论涉密信息,不得随意扩大涉密信息知悉范围;

二是网上办公不谈密。严禁在远程办公、移动办公、视频会议中谈论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

三是使用手机不拍密。严禁使用手机拍摄、存储、传输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

四是公共网络不传密。严禁通过互联网邮箱、即时聊天工具(微信、QQ等)方式传输明确标注密级的文件、明确标注不予公开的文件、领导指示批示、工作群中有关部署安排的聊天记录、疫情防控中履行工作职能所获取的患者个人信息、流调信息等涉及公众隐私的文件;

五是文件管理不泄密。加强涉密文件收发、传阅、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涉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阅办,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区域,严禁在非办公场所打印、复制、扫描涉密文件资料;

六是信息发布不涉密。遵循“谁办公,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外网OA办公系统,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严禁违规发布涉密信息;

七是场所消毒不失密。进行日常消毒时,要做好非涉密人员的监管工作,严防失泄密问题发生。

十、最新涉疫情防控处理行为和依据(案例)

近期,上海市政府近期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新一轮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海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核酸检测通知视而不见、闭门不出还多次挂断通知电话,在检测现场故意出示错误二维码严重影响采样工作。日前,松江公安分局对一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的男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4月1日上午,松江区某小区根据街道统一安排,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核酸检测。居民颜某因嫌麻烦,对核酸检测通知视而不见,闭门不出还多次挂断通知电话。在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提醒后,颜某才来到检测现场,却故意向采样人员出示微信名片二维码。当被要求出示健康云二维码后,颜某又强行冲破工作人员阻拦,自行返回自己家中,严重影响核酸检测工作正常开展。接报警后,松江分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督促颜某完成核酸检测后带所调查。目前,颜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2)3月20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通报称:经查,当日21时许,在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核酸检测点,蒋某桥(男,37岁)违反防疫规定,持王某(男,31岁)核酸码代替王某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目前,警方以妨害社会管理依法对违法人员蒋某桥、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一)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核酸采样的人员,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1)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刑法》第330条第1款第5项……。(2)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违法行为:核酸检测过程中,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项,第43条,第50条第1款2项、第2款。(1)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2)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3)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二)《刑法》第291条,第234条,第277条第1款、第5款。(4)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5)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6)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鼎城大厦/100120    电话:010-82809064/82809094    传真:010-84136680

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00409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5972号     技术支持:富源汇丰    网站浏览量:11940528